原告陈**与被告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夏**,被告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2年12月10日中午,原告从其租住屋出发,去上班行至丝一厂时,被被告朱**驾驶的牌照为川×××××的小型轿车撞成重伤。原告先后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潼南县人民医院治疗。后交警队认定,被告朱**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查川×××××车在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朱**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没有向原告支付其他赔偿费用。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医药费70255.4元,赔偿残疾赔偿金1837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误工费(100元/天×250天)25000元,护理费(150元×130天)19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130天)3900元,交通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袁**)(16...(本文书还有4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