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诉被告史**、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宋**,被告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庞*、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诉称,2016年6月7日18时20分左右,被告史**驾驶×××号小型轿车,车头向南临时停车在呼和浩特市××巷内,开门时与沿前进巷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的原告岳**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岳**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岳**无责任。现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史**、张**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史**、张**赔偿原告岳**医疗费52483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10209.6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12000元、伤残赔偿金15...(本文书还有2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