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郑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寿郑州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不服金额62014元);2、上诉费用由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时徐**提供的豫a×××××号车评估报告显示委托方为新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但是鉴定机构提供不来委托方的委托书,属于虚构委托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款规定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二、徐**在进行事故车辆评估时也没有通...(本文书还有1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