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不服被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交通行政处罚及被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的委托代理人杨*、曹**,被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吴**、戴**出庭参加诉讼。2016年5月10日,本院以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因中止原因消除,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恢复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8月24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作出渝交执(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于2015年8月5日11时40分驾驶渝c******在渝北区人和医院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本文书还有3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