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薛**、崔**因与被上诉人谯城区古城镇古东基督教聚会点(以下简称古东基督教聚会点)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崔**及上诉人王**、薛**、崔**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上诉人古东基督教聚会点负责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王**、薛**、崔**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古东基督教聚会点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古东基督教聚会点承担。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期间古东基督教聚会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围墙及土地权属予以认定。古东基督教聚会点仅提供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协议,而无相应的权属证书,不能确定涉案围墙及土地属于古东基督教聚会点。古东基督教聚会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为古城区煤站,而非古东基督教聚会点。而古东基督教聚会点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从古城区...(本文书还有4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