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张**、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西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共计77136.8元(医疗费11597.71元,误工费20947.16元,护理费1176元,伙食补助1512元,交通费1200元,营养费6636元,残疾赔偿金30548.4元);2.判令第三被告在承保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文书还有1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