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中泰胜兴公司签订《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授信协议》,最高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授信期限12个月,自2013年7月24日至2014年7月23日。由被告天津市中泰胜兴钢管有限公司的镀锌带钢、镀锌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由孟**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中泰胜兴公司签订《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海分局登记;与保证担保人孟**签订《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3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中泰胜兴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到期日2014年7月23日,贷款金额500万元整,用途:购镀锌带钢,合同约定贷款利率7.8%,还息方式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合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第6条的约定偿还本金的,贷...(本文书还有2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