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被上诉人钱**以及原审第三人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3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我爱我家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审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审理了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是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而两个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是委托出售合同,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合同涉及不同的主体,而一审法院却将两个合同关系合并审理,于法无据。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之间约定,由我爱我家公司的丁志波作为经纪人提供居间活动,但每次和上诉人联系的都是一个姓汪的工作人员,其无权收取中介费。3、双方的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系因为涉案房屋处于租赁状态,被上诉人钱**不能及时交付房屋,一审就何方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未查清,我方不应当支付中介费。
我爱我家公司辩称,1、根据双方签订...(本文书还有4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