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星钼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注销房产证一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辽0192行初****号行政裁定。宣判后,沈阳金星钼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辽01行终****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沈阳金星钼业有限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6)辽行申****号行政裁定,指令我院再审此案。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金星钼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佟**,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代理人董*、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00)沈经初字第1号借款合同案件,于2000年7月17日保全查封了沈阳金星铁合金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城子区尹家乡下坎村的**幢房产(建筑面积7279.90平方米),即涉案房产,并向沈阳市村镇建设办公室(建委)、新城子区...(本文书还有4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