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9日22时20分许,原告车辆驾驶员王*通驾驶上述投保车辆沿g50沪渝高速由湖北往重庆方向行驶至1514km+373m路段与前方停驶由刘**驾驶的渝f×××××发生追尾碰撞,导致渝f×××××又与在超车道内停驶的由曹**驾驶的苏j×××××号发生碰撞,然后,王*通驾驶的豫h×××××重型牵引车继续向前行驶又与在行车道内停驶的向学勇驾驶的渝g×××××号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和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五大队调查处理,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曹**、向学勇无责任。
事故造成原告的豫h×××××重型牵引车辆受损,经鉴定原告的车损为52350元,为施救车辆支付施救费18000元,赔偿三者苏j×××××车辆损失2300元,渝g×××××车辆损失1400元。
由于在理赔问题上双方形不成一致意见,故诉请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