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0日3时许,原告车辆驾驶员陆**驾驶上述投保车辆,在新疆巴里坤县由北向南行驶至s303线282km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下路基发生翻车,造成该车损坏,陆**、张士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陆**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士忠无责任。
原告车辆受损,车损经法院委托鉴定为242745元,鉴定费3400元,原告支付施救费40000元,上述款项均应由二被告赔偿原告。就赔偿事宜,原、被告协商未果,特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真实、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可在承保范围内按照条款约定进行理赔,对于过高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将豫h×××××/豫h******半挂车分别在二被告处投保的机动车综合保险单、...(本文书还有1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