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周**、张**、大庆市捷***********、天安财产***************、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陈**与被告周**、张**、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周**、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5年8月26日14时49分,被告周**驾驶本田轿车沿萨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3中岗向南侧左转弯时,与沿萨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张**驾驶的奇瑞出租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乘客腾昭钧、原告陈**受伤。此起事故经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认定,被告周**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腾昭钧、原告陈**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系出租车所有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系出租车的强制保险及商业全险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系号轿车强制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陈**在大庆龙南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6天,后转至大庆油田总医院治疗,住院19天,合计住院25天。现原告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张**、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侵权人赔偿原告陈**各项损失共计197878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周**与被告张**答辩均同意依法对原告陈**的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辩称,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方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合理的费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辩称,涉诉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乘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本文书还有8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