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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灵武市人***、灵武市临******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其他>>行政案件>>行政主体>>乡(镇)政府>>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7)宁01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8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为加快银川综合保税区二期建设进度,被告灵武市政府决定对银川综合保税区二期所涉及土地进行征收,并于2012年10月发布公告。涉案土地征收工作由被告临河镇政府组织实施。2014年3月3日,第三人下桥村委会受被告临河镇政府的委托与原告王**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原告)将土地19.39亩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转让给甲方(下桥村委会)用于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经双方协商,甲方对乙方房屋或宅基地及其他地面附着物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经甲方核实计价,乙方房屋、土地及其它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154836元。付款方式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付房屋及附着物总补偿款的30%,第二次付40%,第三次付30%。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协议。被告临河镇政府先后向原告付款1027804元,余款127032元未付...(本文书还有74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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