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青海昌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及原审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上诉人昌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何**、昌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一审判决认定何**、昌泰公司应偿还王**本金554120元明显错误,应予纠正。王**与昌泰公司之间虽然存在1000000元的转收款事实,但此款项并非真实合法基础上的借款,而是王**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胁迫手段以借款之名而获取不正当的高额利息,违反了相关...(本文书还有4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