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河南省出发点健康美容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发点公司)、黄*、黄*因与被申诉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路桥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6)豫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黄*及其与出发点公司、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被申诉人高速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出发点公司、黄*、黄*申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错误。出发点公司与高速路桥公司于2006年1月20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确认出发点公司借贷郑州二七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二七信用社)的500万元本金和利息由高速路桥公司偿还,高速路桥公司无权向出发点公司、黄*和黄*追偿。该份协议书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三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详细记载,是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重要证据。原审法院未对本...(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