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管理处答辩称:2013年12月25日,市政管理处与万机公司、万博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万机公司将其在七台河市倭肯河坝下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倭肯河工程)中的工程款及该工程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均转让给万博公司。至此,市政管理处与万机公司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佳杰公司所提代位权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且市政管理处与万机公司、万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并非简单的金钱给付,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故佳杰公司无权向市政管理处主张权利。
万机公司答辩意见同市政管理处。
万博公司同意市政管理处、万机公司答辩意见,并补充称:佳杰公司对万机公司享有的债权系依据浙江高院(2014)浙民终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取得,该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而万机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即已将其对市政管理处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万博公司,佳杰公司提起本案代位权诉讼缺乏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佳杰公司对万博公司举示的案涉汇款凭证、证明及部分协议证...(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