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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嵊州市佳*********与被告七台河市*********、第三人七台河市**********、七台河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黑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11
  •  
  • 【案例概要】

    市政管理处答辩称:2013年12月25日,市政管理处与万机公司、万博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万机公司将其在七台河市倭肯河坝下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倭肯河工程)中的工程款及该工程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均转让给万博公司。至此,市政管理处与万机公司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佳杰公司所提代位权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且市政管理处与万机公司、万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并非简单的金钱给付,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故佳杰公司无权向市政管理处主张权利。

    万机公司答辩意见同市政管理处。

    万博公司同意市政管理处、万机公司答辩意见,并补充称:佳杰公司对万机公司享有的债权系依据浙江高院(2014)浙民终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取得,该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而万机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即已将其对市政管理处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万博公司,佳杰公司提起本案代位权诉讼缺乏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佳杰公司对万博公司举示的案涉汇款凭证、证明及部分协议证...(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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