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洲宇环保涂料助剂建材厂诉被告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当日言词辩论终结。原告南宁洲宇环保涂料助剂建材厂的委托代理人韦**律师,被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宁洲宇环保涂料助剂建材厂诉称:原告的业主宋**与被告宋*,是一母同胞兄弟关系。出于帮扶和照顾,2012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南宁洲宇环保涂料助剂建材厂工厂产品营销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按照多销多得的原则,老客户按销售利润的10%、新客户按销售利润的30%提取报酬。从2012年3月23日至9月16日止,原告按约定及时兑现了劳动报酬。被告宋*于2012年9月16日口头要求结清报酬,原告当天即按其要求结清报酬给被告,从2012年9月17日起被告宋*已离开了原告的工厂,依据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原告终止了给予被告所有报酬条款,双方解除...(本文书还有3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