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与被告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撤回了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追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上海分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追加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任**、被告太平财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317,772元(审理中变更为346,1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医疗费9,175.52元(审理中变更为7,675.5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00元(审理中增加)、误工费10,950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车辆损失费1,2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1,950元,由被告太平财保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太平财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80%,不足部分、律师费7,000元由被告任...(本文书还有4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