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卜**、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苏**及其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卜**、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786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卜**、苏**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随被告卜**在被告苏**开办的砖厂干活。2017年4月29日,原告王**在工作过程中,被制砖机器绞伤双手。当日被送入泌阳县中医院诊治。原告认为在工作中受伤,被告卜**、苏**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卜**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苏**辩称,原告...(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