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盛景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西部国际旅行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盛景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被告西安西部国际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传真达成协议,约定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至7月15日为被告接待游客为104+42人的旅行团,团费共计7738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接待了上述团队,但被告全陪在2014年7月14日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收取游客费用组织游客参加非法营运的漓江野竹排,原告导游发现后进行制止并告知被告继续违约将按照约定将其作为脱团处理,但被告拒不改正。阳朔县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根据原告反映情况,组织双方协商并出具《调解意见书》,原告按照该意见及时另行安*三位导游恢复接待,但被告却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组织游客脱团另行食宿。被告预付了20000元团费,其余团费57380元应当返回后三日内支付,但被告一...(本文书还有3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