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龙镇农*与被告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黑龙江省龙镇农*委托代理人牛**、吕*,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省龙镇农*诉称,2013年5月15,农*与被告刘**的丈夫樊树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樊树森平房有产权证置换面积为33.69平方米,夫妻产权共有人均应一致签字同意,由共有人推举一人代表领取征收款项并承担法律责任。2013年10月16日,樊树森与龙镇农*签订龙***小区回迁协议,约定乙方回迁龙镇农***小区**号楼**单元**室**号.88平方米,平房有产权证置换面积33.69平方米,补交面积为47.19平方米**楼房销售价格为2100.00元/平方米,应补缴金额为99099.00元,附属物补偿金额719.31元,农*给予危房改造及搬家费7900.00元/户,实交金额为90479.69元。双方约定以现金或...(本文书还有3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