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双城联社)与被告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支行(以下简称双城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城联社委托代理人李**、李**,被告丁*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双城支行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2日,原告与借款人丁**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借款人丁**以被告丁*所有的位于双城镇治国街水利多种经营公司综合楼(房证号**××8,面积212平方米)作为抵押物。被告丁*与原告于2013年9月2日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被告丁*自愿作为抵押人,将前述房屋作为抵押物,同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2011年6月21日,被告丁*与被告双城支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抵押房屋租赁给双城支行租赁使用,租赁期限5年,自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2013年9月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在借款人丁**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但租金应直接给付原告。如被告双城支行续租,必须经原告同意。同时,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留存在原告处一分。2016年5月,原告向被告双城支行主张权利时,该行曾向原告要求继续使用抵押房屋一年。但当原告到双城支行索要租金时,被告却拿出所谓的《补充协议》和《房屋租赁价格协议》,称原房屋租赁合...(本文书还有5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