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柏**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2、依法判令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次子**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长子**由被告抚养,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3、判令原、被告同居期间在柏家村所置共有房屋的一半归原告所有;4、判令被告将原告的一条17克的金项链、一条14克的金**、3个金戒手指、一对金耳环(以上价值10000元)归还给原告,2017年2月购置的一台女式摩托车归原告所有;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3年原、被告在广东厂里做工时相识并同居,2004年10月**日生育第一胎男孩...(本文书还有1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