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捕证明、协议书、息县岗李*乡财税所、息县岗李*乡孙*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岗李*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共息县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历次上访情况一览表、关于姚**反映姚*多分土地解决意见的原始材料,董*、徐*某出具的证明,证人张某某、余**、余**、王**、鲁*、李**、孙**、刘*、李**、姚*、董*、徐*、姚**、姚**、司**、姚**、姚**的证言,被害人孙**的陈述,被告人姚**、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以上访告状相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本文书还有1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