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靳**、东宁市大肚川镇新城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城沟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16)黑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被上诉人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新城沟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1.张**自2001年起承包了新城沟村位于村西口外,公路以西2.1亩机动地,每年承包费300元,又于2012年4月6日与新城沟村委会签订协议,承包位于村西口外,公路以西2.5亩机动地(含2.1亩诉争土地),承包费7000元,该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张**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诉争土地面积为2.1小亩,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2.5大亩;3.张**与新城沟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为40年,如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靳**所有,新城沟村委会应返还张**的土地承包费。
靳...(本文书还有2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