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赢时通公司诉被告伟晟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2)金民二初字第4636号民事判决,被告伟晟公司不服上诉。2013年11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郑*四终字第162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2)金民二初第463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赢时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伟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赢时通公司诉称:2011年11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车牌号为豫a的雪铁龙轿车一台,租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租金为7000元/月。后原告依约将涉案车辆租赁给被告使用。自2012年2月8日起,被告既不交租金,也不返还车...(本文书还有1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