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男。
上诉人侯**因与被上诉人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周**承担。事实和理由:1.周**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没有划分责任错误,应当认定周**承担一半的责任;2.周**治疗的是脚部等处,是周**与其前妻厮打造成的,公安机关有卷宗证实,所以周**治疗的费用及损失不应当由侯**承担。
周**辩称,对本案的起因没有过错,当时是去侯**的商店去向其要钱,而非闹事,周**的伤情是侯**殴打所致。
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侯**赔偿其...(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