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孙**、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肖**上诉请求:1.撤销(2016)琼9023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发回重审或者由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测绘费均由被上诉人孙**、蔡**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的368平方米宅基地,是澄迈县老城镇大道村委会道铺村民小组于1998年6月划分给上诉人全家7口人的宅基地,有澄迈县老城镇大道村委会道铺村民小组**号年1月1日出具的《证明书》为据,涉案土地使用权是上诉人的。二、涉案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但老城国用【2014】第1514号《国有土地...(本文书还有2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