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某甲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洪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某某甲诉称,2008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季某某乙,××××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季某某丙。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夫妻产生矛盾,引起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曾于2011年9月16日,原告曾于2012年9月25日起诉,要求离婚,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分居已经满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原...(本文书还有1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