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诉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3)大东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8年沈阳市东陵区望花村实施拆迁。原告王**之父王*乙(2006年8月21日去世)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同年3月27日被告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1998年5月15日被告作出沈拆限字(98)第61号《限期搬迁决定书》。同年5月20日、30日原告王**父亲、哥哥分别与第三人望花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两份,后由于王*乙反悔,致使协议未能完全履行。2000年王*乙诉至东陵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拆迁协议无效并赔偿房屋损失,东陵区法院作出(2000)东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其诉讼请求。2001年12月10日沈阳中院作出(2001)沈民终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沈阳市房产局委托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1998年5月15日作出沈拆限字(98)第68号限期搬迁决定已被...(本文书还有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