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鸡诚展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诚展建筑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同益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市同益工贸公司),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宝鸡市国资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鸡诚展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被告宝鸡市同益工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宝鸡市国资委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鸡诚展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宝鸡市同益工贸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3596.52元;2、宝鸡市国资委在认缴资本金额1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3596.52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宝鸡诚展建筑公司与被告同益工贸公司于2013年7月5日签订了一份《门窗供货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安装其坐落于宝平路的1号住宅楼塑钢门窗工程...(本文书还有2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