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对该案并不知情,在未收到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送达的申请书、受理开庭及举证通知书等文书材料的情况下,仲裁委缺席审理了该案,违反了法定程序。此外,原告因被告在职期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被告隐瞒了上述事实,仲裁委也未进行调查,直接按照被告陈述作出裁决实属错误。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90.7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6月2日入职原告处,担任机电工程师,月工资标准为6745.35元,工作期间原、被告双方...(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