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邱**、被告赵**、中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5月26日3时40分,被告驾驶车牌号为云l******号小型客车,在大理市巍山路车管所西200米处与刘*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6月22日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兰、杨**无责任。该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头皮裂伤、脑震荡、头皮下血肿、胸部软组织挫伤入院治疗17天。原告伤势好转后出院回家治疗休养。原告是在大理市下关泰兴市场经营蔬菜零售,在该次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里,不仅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还白白支付了3个月的摊位费。原告因丈夫病故,现独自带着两个小孩生活,一个在...(本文书还有3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