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诉被告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的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彭**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月起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大理海湾国际酒店“钻石年代”装修工程做油漆工,2016年9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原告45000元的劳动报酬,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经再三追讨,被告一直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劳动报酬45000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9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欠原告劳动报酬45000元是事实,待被告承包的“钻石年代”工程款结算后再一次性付清,没有结算陆续支付给原告,但时间无法确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钻石年代”油漆工时费45000元...(本文书还有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