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门头沟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王**、门头沟区政府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4行初****号行政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门头沟区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门头沟区政府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门政征补决〔2015〕5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主要内容为: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房屋整体征收项目房屋征收搬迁奖励期限已经结束。奖励期内,被征收人王**就门头沟区平洞街**号住宅房屋(以下简称138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未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事务中心)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门政征字(2012)3号,以下简称3号征收决定)之规定,现就王**所有的138号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如下:1.王**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1)产权置换方式。原房屋建筑面积114.37平方米,应安置房屋面积172.11平方米,二居室3套;平房重置成新及装修附属物补偿价为56244元,搬家费1716元,合计57960元,扣除应缴房款35505元,最终补偿款总计为22455元。安置房地址为石泉b2地块**号楼**单元**室、石泉a8地块**号楼**单元**室、石泉a8地块**号楼**单元**室。(2)货币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价款为1814252元。搬家费1716元。...(本文书还有6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