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给付150万元借款本金;2、要求被告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欠款之日承担每年24%的违约金;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4日,被告以经商为由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1月23日,并约定逾期还款承担日5(年182.5%)的违约金。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分5次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共100万元,于2014年10月28日分4次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共50万元,合计150万元,已全部履行借款给付义务。借款期限到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无清偿能力为由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合同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围绕...(本文书还有1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