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保山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及被告瑞海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2013年7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79922元,并赔偿购房款利息(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银行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原告在2012年8月14日向被告交纳3万元购买认购钻石卡一张,以总价89922元购买瑞园溪谷第**幢第**层**号s07号商铺一间。因属于钻石会员,给予了10000元的优惠。之后原告在2013年1月19日交纳定金30000元,2013年1月24日交纳购房款19922元。在协商购房时,被告许诺该批商铺在销售之后返租回公司统一经营,每年租金6000元。2013年7月4日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第4条第2项约定:按套计价,该商品房总价款为799...(本文书还有3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