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兴市七十坞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新营镇八十源。
再审申请人余**因与被申请人德兴市七十坞金矿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余**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均存在错误。混同了“上饶市德新矿业有限公司”与“德兴市七十坞金矿有限公司”的主体身份及处置行为;二、一、二审确认法律关系均存在错误;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德兴市七十坞金矿有限公司是否应按承诺书的内容向余**支付200万元的补偿款。经查,2009年9月6日,余**及他人与香港华金国际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德新国际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投资协议书,2011年10月...(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