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诉被告四平市建华彩钢板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建华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四平市建华彩钢板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史**与被告四平建华公司签订的《四平市建华彩钢土地厂房转让合同》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18日至2013年2月10日四平建华公司及股东杨*丹、王*在史**处借款人民币共计6487000元(数额含利息),此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四平建华公司到期还不上借款,经四平建华公司股东大会研究决定,2013年6月将四平建华公司的厂房、办公楼和土地转让给原告,原告与四平建华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了转让合同,将四平市建华公司厂房、办公楼和土地转让...(本文书还有2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