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市信佳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佳达公司)与被告黄**、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佳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佳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凌**立即向原告信佳达公司偿还借款656389.36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信佳达公司与黄**在合作包钢船板代购业务的过程中,约定业务中产生的加工费、运输费等由黄**支付,如未支付,造成信佳达公司垫付的,归结为黄**向信佳达公司借款,黄**应及时归还,并承担每天1的利息,直至付清本息为止。信佳达公司先后共借给黄**五笔借款,用于黄**支付加工费、及货款。分别为:1、2016年3月7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95000元,借款时间为20...(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