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1、工程施工承建协议。证明目的:2006年6月底间楼主体工程结束,与王**称其2006年4月入住与事实不符。
证据2、百家安全门朱*华2007年9月18日给隆茂楼安装楼宇门,朱*华打的收款收条证明。证明目的:王**门号确认为**单元**。
证据3、隆茂楼相片两张。证明目的:隆茂楼**单元**套楼房的门号(包括王**的401门号);王**二审判决第五页答辩内容欺骗法庭。
证据4、朱**、闫**2005年9月1日和院后3户邻居的协议书。证明目的:土地证的房子没有全拆。
证据5、隆茂楼后院8间车库及3间房屋小院的两张相片。证明目的:八间车库和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尺寸并无改变,只是由库房翻盖成新车库。
王**质证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这些证据均与本案无关,与其本人也没有多大关系。
本案经再审审查,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本文书还有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