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
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与被申请人杨**劳动争议一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作出的(2014)第03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效,再审申请人不应与被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被申请人自2014年12月以后的工资;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与理由:1、被申请人杨**工作严重失职,给再审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首先,被申请人对第一调查人的职责及业务流程十分清楚,但在办理长治市联兴经贸有限公司保理业务中却极不负责,明...(本文书还有1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