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
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与被申请人王**劳动争议一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作出的(2014)第02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效,再审申请人不应与被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被申请人自2014年2月26日以后的工资;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与理由:1...(本文书还有1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