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被告惠水县国土资源局、惠水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龙**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诉称,1991年8月24日,原告龙*与贵州省惠水三都区供销合作社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龙*出资35000元购买了惠水三都区供销合作社毛家苑分销店五金门市部六间(东抵毛荣飞、石化兴住宅后院,南抵石化兴住宅,西临210国道线,北抵毛荣飞住宅)。之后,因原告结婚定居龙里县,遂将房屋交给父龙康林、母谢*珍代为管理,期间原告出资对所购房屋拆旧新建。鉴于第三人龙**无房居住,原告让第三人无偿居住。被告未经过法定程序将该房屋登记给第三人龙**,被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撤销惠房权证毛家苑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惠水国土资源局辩称,1.惠房权证毛家苑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2.2016年10月以后,惠水县人民政府设立惠水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不动产登记责任部门,继续行使房屋登记的职权,故惠水县国土资源局和惠水县...(本文书还有1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