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李**与被告石河子融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英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融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2004年3月5日,两原告与上海大众石河子申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石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一份,两原告按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向申石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存入了6400元,待两原告还清贷款后,再将此保证金退还给两原告。2006年2月21日,两原告提前将该笔三年期的贷款还清,但申石公司一直未将保证金退还给两原告。另,申石公司已将名称变更为石河子融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6400元,赔偿利息2800元(2006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2日,6400元×6.25%×7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
被告融...(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