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喀什威斯盾薯业有限公司(下称威斯盾薯业)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疏附县人民法院(2013)疏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上诉人威斯盾薯业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张**于2012年12月10日应聘到被告威斯盾薯业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书面通知试用期工资1500元/月(含试用期补贴工资20o元),补贴工资在工作满六个月后,第七个月发放,如不满六个月主动辞职或者试用期不合格公司辞退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工资。被告威斯盾薯业对新入职的员工收取150元的服装押金,在其工作满一年后返还,原告张**也向被告交纳了150元服装押金。2012年12月、2013年1月的工资均已领取,2013年2月份工资未领取,2013年3月2日原告张**向被告威斯盾薯业提交辞职报告,被告威...(本文书还有3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