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管**、曹**与被告刘**船舶所有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颖、张俊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18日、9月12日、9月25日、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被告刘**,鉴定人陈*远、谢**,证人满建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1年3月30日,三原告将其共有的“皖蚌埠货1089”改型吹砂船出租给何**,期限一年。到期后,又续签一年。在承租期间,何**因经营不善,将涉案船舶交还给三原告。2012年11月,涉案船舶停靠在渤海石油大厦前海河里,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被告将船拖走扣留。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索要船舶,被告拒不返还,造成三原告船舶损害和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三原告:1、返还“皖蚌埠货1089”船;2、赔偿船舶损失人民币1325000元;3、赔偿船舶营运损失人民币236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拖走船舶是因为何**为偿还管线租金已将该船抵押给被告,且该船并...(本文书还有4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