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一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一公司)诉临海市裕隆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裕隆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东一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裕隆公司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东一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8万元、负担诉讼费3950元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裕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裕隆公司仍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裕隆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本文书还有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