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以下简称武警工程大学)因与被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十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警工程大学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工程合同签订及总承包人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已破产清算完毕,该主体已不存在。再审申请人在原审审理期间以及上诉期间未对中十冶公司提出过异议,并不表明再审申请人对中十冶公司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可。且被申请人中十冶公司与武警工程大学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审对本案法律关系定性错误。二、二审法院认定的确认函形式要件存在严重瑕疵。确认函上无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签章确认,且未注明具体日期,该确认函的真实性值得商...(本文书还有2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