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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于**、王**、赵**、张**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4)赤行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4-01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59年8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59年1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55年8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规划局元宝山区分局,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局长。

    委托代理人穆**,赤峰市规划局元宝山区分局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赤峰市元宝山区交通运输局(原名称为赤峰市元宝山区交通局),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银河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于**,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赤峰市元宝山区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

    上诉人于**、于**、王**、赵**、张**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元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上诉人于**的委托代理人尹**,上诉人于**、于...(本文书还有456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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