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59年8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59年1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55年8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规划局元宝山区分局,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局长。
委托代理人穆**,赤峰市规划局元宝山区分局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赤峰市元宝山区交通运输局(原名称为赤峰市元宝山区交通局),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银河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于**,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赤峰市元宝山区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
上诉人于**、于**、王**、赵**、张**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元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上诉人于**的委托代理人尹**,上诉人于**、于...(本文书还有4569字未显示)